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提高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