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提高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