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