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