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林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林产品生产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