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林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林产品生产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