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林产品产地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森林培育、天然林保护等措施,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林产品基地建设,改善林产品生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林产品生产者根据林产品品种特性,选择适宜的林地进行生产,并采取保护、修复等措施,减少生产活动对林地的破坏,维护林地的自然特性,防止水土流失和地力衰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