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规范各类林产品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促进各类林产品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升服务能力。

林产品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提供林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