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林产品、中药材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加工企业后和非食用林产品加工经营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水利和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