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业产业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