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体系,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