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体系,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