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林产品实行名录管理。林产品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