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