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