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林产品生产记录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