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林产品生产记录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