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