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林产品,是指来源于林业的初级产品,即在林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林产品生产,是指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加工企业前的种植、养殖、采集、清洗、包装、储存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林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林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