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