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林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林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已销售的林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已销售的林产品,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