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林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林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已销售的林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已销售的林产品,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