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林产品生产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在十五日内将复检结论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