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林产品生产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林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检测,按照规定保存检验检测证明。对经检验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随货附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