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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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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林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有效

林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简体中文。

林产品标识所标明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易于消费者辨认、识读,方便查验和追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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