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林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八条有效林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简体中文。林产品标识所标明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易于消费者辨认、识读,方便查验和追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