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和品牌认定的或者地理标志的林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和品牌认定的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