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林产品龙头企业的扶持,促进优势、特色、品牌林产品发展,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产品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林产品龙头企业采取企业加农户、企业加基地等多种方式,开发和发展优势、特色、品牌林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