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林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和品牌认定。

鼓励和支持林产品生产者和林产品行业协会等组织依法申请登记地理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