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林产品产地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林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