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林产品产地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职权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