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林产品产地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食用林产品产地土壤和水体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调查和监测,建立健全监测档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