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

乡镇广播电视站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乡镇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