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须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未纳入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统一部署的;

(二)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

(三)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投诉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