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须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未纳入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国家统一部署的;(二)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三)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投诉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