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三十条有效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