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印制者承接印制产品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印制者不得承接。印制者不得将印制的前款所述标识、标志、包装物和铭牌提供给非委托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