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不得纵容、庇护使用者生产、销售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发现前款所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