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昭苏天马”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运行、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制度,支持申请“伊犁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伊犁马文化,实施品牌营销策划,讲好伊犁马故事,提升品牌知名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昭苏天马”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培育发展区域公共品牌。
授权使用“昭苏天马”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应当符合产地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