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一)(五)项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