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一)(五)项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