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