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三)项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