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达成补偿协议后,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和使用方式使用草原。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占用草原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也可以委托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