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对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禁牧、休牧区,颁发禁牧、休牧令,严格实行禁牧、休牧。

设置禁牧区、休牧区应当留足公共牧道、草原防火通道和农牧民生产生活便道。

禁牧、休牧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