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以草定畜,用养并举,科学合理利用草原,通过转场轮牧,减轻草原的放牧压力。不得在草原上长期滞留放牧,对草原进行掠夺式利用。转场的期限,由各乡(镇)、村根据实际确定,并公示。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