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乡(镇)、村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其内容包括:(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五)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载放牧的责任;(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七)其他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