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应当每年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核定草原载畜量,并建立草畜平衡档案。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应当在所在地乡(镇)、村公示。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