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在草原上行驶机动车辆的,应当事先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