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破坏草原界标、围栏、饮水点、牧道等畜牧业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生物灾害防治工程设施;

(二)猎取、捕杀、买卖、运输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三)在草原或者牧道上私拉乱建围栏;

(四)开垦草原,铲挖草皮、泥炭;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

(七)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