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和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道德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