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