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爱护教育教学设施,不以任何方式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以任何方式在校园内外聚众滋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和师德师风建设,防止校园欺凌、霸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准则,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