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民应当主动参与网络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坚持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文明兴网,不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擅自泄露他人隐私和信息;
(二)自觉抵制在网上拜金、炫富、扮丑、猎奇等不良风气,积极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
(三)养成科学文明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色情低俗、网络谣言等虚假有害信息。
互联网群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加强网络管理和治理,规范信息发布等网络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