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下列规范:(一)遵循诚信原则,信守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二)秉承言行一致,讲究信用、自觉践行承诺;(三)善意行使权利,不诈不欺,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