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用良好家风涵育道德品行,自觉遵守下列规范:(一)尊老爱幼,孝老爱亲,传承良好家风家教;(二)家庭成员之间互敬互爱、平等相待、勤俭持家、和谐相处;(三)夫妻和睦,忠诚友善,禁止家庭暴力;(四)履行监护责任,重视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注重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